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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莒南县小额扶贫信贷“富民生产贷”政策

    信息发布者:彭家扁山村
    2017-02-07 08:14:01   转载

    “富民生产贷”指在脱贫攻坚期内,金融机构向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发放的,以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就业或稳定劳务或稳定增收为目的的贷款产品。

    一、“富民生产贷”的目的

    “富民生产贷”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的扶贫优势和作用,通过向各类经营主体发放小额扶贫贷款,在支持经营主体发展生产经营基础上,带动帮扶贫困户增加收入,实现增收脱贫目的。

    二、“富民生产贷”的主要政策

    按每带动 1 名农村贫困人口给予 5 万元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5.65%)贷款、财政年贴息3%。
    “富民生产贷”主体贷款额度根据提报的扶贫方案、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偿还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期限一般为1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贷,续贷期不超过2年。

    三、“富民生产贷”的申请条件

    经营主体能够确实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每个贫困人口年增收3000元以上),生产经营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到期归还贷款,能够提供反担保措施。考察合格后须与县扶贫办签订扶贫责任书、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和所在村签订《帮扶协议》。“富民生产贷”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其他能切实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产业。

    四、“富民生产贷”的带动贫困户增收方式

     由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可安排贫困人口就业、季节性或临时性务工、流转土地、去料加工等方式,也可安排贫困户子女就业或务工,由经营主体将其子女的部分劳动报酬中支付给贫困户。对同一个贫困人口可采取多种带动增收方式,各种方式综合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要达到3000元以上。采用其他方式带动增收的,要经县扶贫办同意。
         五、“富民生产贷”的申请程序

    1、自愿报名。经营主体结合经营特点和帮扶资源,确定帮扶方式和帮扶的贫困户所在镇村,积极与所在镇街(扶贫办)对接,向所在镇街扶贫办申请报名开展“富民生产贷”。
    由镇街扶贫办提供所在村的贫困户名单(含已脱贫人口),并协调经营主体与村、贫困户搞好对接,由经营主体针对帮扶方式、增收额度等与拟帮扶的贫困户协商一致,确定拟帮扶的贫困户名单。
         我县584个村都有贫困人口(以各乡镇建档立卡系统为准),其中103个贫困村村的贫困人口占比例比较高(含已脱贫人口占全村人口近50%),有劳动能力的比较多,贫困村分布在涝坡镇(25个)、岭泉镇(15个)、相沟镇(15个)、板泉镇(10个),石莲子镇(10个)、坊前镇(10个)、文疃镇(10个)、临港产业园(1个)。贫困村具体分布见附件。

    2、报扶贫方案。镇街初审合格后,由经营主体按照要求制定扶贫方案(由各镇扶贫办提供模板),报镇街扶贫办。方案要实事求是,翔实具体,按照扶贫方案要求介绍经营主体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和规模、主要产品和销售收入、利税、固定资产、净资产等基本情况,明确帮扶对象所在村,列出每个帮扶的贫困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帮扶方式、预计增加收入等。

    3、镇街推荐。镇街对经营主体扶贫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带动贫困户的效益性负责,认真进行审核、实地考察。考察认定方案有弄虚作假、帮扶贫困户措施不力、经营状况不佳等情况的,不予以开展小额扶贫信贷业务。扶贫方案不具体翔实的,由镇扶贫办指导经营主体进一步完善方案。方案具体真实、切实可行、帮扶措施有力、与贫困户对接明确到位、经营良好的,由镇出具推荐函,由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连同经营主体申请书、扶贫方案报县扶贫办。

    4、竞选入围。县扶贫办审核镇街报送的经营主体申请和扶贫方案,进行实地考察,认为符合小额扶贫信贷条件的,予以入围,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和担保公司推荐。

    5、担保和金融机构考察。合作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对县扶贫办推荐的具备扶贫条件的经营主体,查询其征信情况,进行实体考察,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有关资料,确定是否具备被担保条件和贷款条件(担保公司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具备条件的,确定其评级授信等级和授信额度。

    6、签订扶贫责任书和帮扶协议。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考察认定经营主体符合小额扶贫信贷条件的,由经营主体和扶贫办签订扶贫责任书、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明确扶贫对象、措施、责任等。

    7、贷款发放。经营主体提报《“富民生产贷”贷款审批表》(由镇扶贫办提供模板),经帮扶贫困户所在村委、镇政府和县扶贫办审核批准后,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8、贴息。借款人于每年 9 月份,向所在乡镇扶贫办提交小额扶贫信贷贷款合同、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与农村贫困人口签订的帮扶协议、农村贫困人口工资发放证明、扶贫责任书完成情况等资料,并填报《“富民生产贷”贴息资金申请审批表》,乡镇扶贫办核对无误后,汇总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予以贴息。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扶贫开发考核办法》规定,对贷款主体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据帮扶效果给予规定额度的财政贴息;对于不按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本息到期不还、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贴息。

    五、“富民生产贷”的贷后检查

    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照规定对贷款户进行贷后检查,如发现贷款户有违规使用贷款问题,提前收回或停止发放未使用授信。借款主体还清本息后,方可申请贴息,对不按规定要求使用贷款、逾期贷款、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对违约产生的各种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并按照规定予以调差征信。县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将根据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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